留学学校日常管理_留学学校日常管理制度
- 留学学校
- 2024-08-22 07:22:54
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谈论留学学校日常管理的话题。这个问题集合包含了一些常见和深入的问题,我将详细回答每一个问题,并分享我的见解和观点。
文章目录列表:
1.丹麦留学到达后新生要做的事项2.想让孩子去留学加拿大高中,哪一所学校管理比较严,在教学方面有优势呢?
3.国际学校的校内生活怎么样?
4.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校内管理
5.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6.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的内容简介
丹麦留学到达后新生要做的事项
1.丹麦留学到达后新生要做的事项
一、入学登记
这是大家首先要做的事情,一般入学的登记会开放一周左右的时间,大家抵达的时候,基本上可以直接去学校进行办理,学校会有比较完善的安排,大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完成流程即可。
先要提交自己的offer和基础材料,由负责人员进行审核,通过之后会安排大家进行学生证的办理,需要填写申请表,并且出示证件照片,*的时候需要粘贴在自己的证件上面。
二、住宿安排
如果大家申请到了宿舍,那么直接根据成功的界面找到自己的宿舍楼,提交自己成功的证明,并且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件,护照就可以了,管理人员检查通过了之后,会为你进行宿舍的安排。
一般选择租房的学生,在出国之前就会安排好,抵达之后只需要联系房东或者中介,进行最终的看房确认就可以了,交完各项手续费之后,就可以直接入住了。
三、居留办理
上面的流程结束了之后,大家才拥有办理居留的完整材料,将材料进行整理之后,就可以去警局递交居留的申请了。先要进行基本信息的登记,然后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一般需要等待一周左右的时间,在此期间大家需要完善保险的购买,并且进行相关缴费证明的提交,警局会安排相关内容的审查,居留证明出来了之后大家直接领取就可以了。
四、银行卡申请
虽然大家可以直接使用在国内办理并且带过去的银联卡,但是遇到需要取现的时候,就不得不面对高昂的手续费,如果有一张本地卡,那么可以省下一笔不小的开销,达到省钱的效果。
办卡直接去银行即可,需要大家带上自己的居留卡和护照,如果想享受学生专属的福利的话,还需要准备好自己的学生证,填表之后进行审核,现场就可以取卡。
五、办理税卡
如果大家准备在留学期间打工的话,也不要忘记了打工许可的申请,还需要办理属于自己的税卡,只有交完税的收入才是合法的收入,学生在离境前可以申请退税。
办理的流程很简单,只需要拿着自己的居留卡和学生证,前往辖区的警局进行申请即可,填写好申请表后进行递交,而税卡也可以一起进行申请。
2.丹麦留学常见问题汇总
1、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可申请丹麦留学?
18-30岁,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有一定的英文基础,能支付留学期间的所有费用。
2、签证周期多久?签证率如何?
正常的审理时间为10-12周。学生通过学校英语面试后,签证率为100%。
3、留学丹麦对外语成绩有何要求?
部分学校只需通过校方面试即可,无需雅思托福成绩。
4、我的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想在丹麦勤工俭学,丹麦留学是否允许打工?打工的收入是多少?一般做哪些工作?
如果你被丹麦的正规学院录取,你可以获得打工许可,丹麦规定是每周打工不能超过15小时,但假期除外,按照法律规定每小时不能少于80丹麦克朗。通常留学生从事的工作多为:送报纸、饭店(酒吧)清洁工、餐馆帮厨,如果英文好的话可能会找到更好的工作,例如在幼儿园教小孩英文。
5、丹麦的治安如何?
丹麦社会稳定、治安良好,犯罪率低,甚至许多丹麦人出门都不用锁门。
6、学生在丹麦结束学业后是否必须回国?有什么途径能留在丹麦?
学生结束在丹麦的学业后,如果找到了一份正式的工作,可以改为工作签证。若学生在丹麦居住满七年(包括学习的时间)也可申请永久居住。
7、学生办理续签手续时是否还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
需要提供在学生本人户头下8000美金(或等值的欧元)的存款证明,用来保证他在丹麦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存期及存款时间没有特别要求。
8、丹麦公立院校一般是什幺时候开学?每年几次开学期?
一年两次,二月、八月开学。
9、能否从丹麦转到别的国家学习?如何办理?
在丹麦学习的学生可以在任何时候转到其他国家继续学习。首先,学生要得到所要申请国家的某一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然后学生要到该国驻丹麦大使馆申请签证,所需签证材料可向该国大使馆询问。也有个别申根国家,学生的签证,会由学校直接与移民局沟通来获得。
3.丹麦留学日常生活
一、衣
先要了解这里的气候情况,作为一个四面环海的亚寒带的国家,这里拥有夏天不热,冬天较冷的特色,不过冬天的假期会比较长,所以大家准备和购买衣服,应该以厚和较厚的为主。
平时购物先看看折扣,或者趁着换季的时候再去买,这样能够省下不少的钱;而且购物选择信用卡,很多商场会有信用卡专属的优惠,能够享受不低的折扣,省钱应该是大家要特别关注的。
二、食
北欧的餐饮习惯,在丹麦有着很明显的表现,这里的西餐种类丰富,基本上很少有中餐和其他菜系,常见的是面包、沙拉、汉堡、薯条、培根、各种烹饪方式的牛肉、蔬菜汤等。
而且这里的厨房是开放式的,如果大家想自己做饭的话,很多烹饪的方式,如炒、煎、炸等,要特别注意油烟的问题,一定要开好抽油烟机,不然可能会引起烟雾报警。
三、住
留学生的住宿,基本上都是租房来解决的,因为提供宿舍的学校数量比较少,而且本身的供应也不够,与其走独木桥,不如慢悠悠的安排租房的事宜,大家会有比较充足的时间。
而大家的选择,一般来说会以合租优先,租住单人的小套间价格会比较贵,多人套间平摊的费用会相对便宜,大家在平时的生活中还能够互相进行帮助。
四、行
大家所熟悉的出行方式,在丹麦也是常见的,公交和地铁的线路很发达,大家出门会非常的方便,建议办卡可以享受折扣,而且使用起来也会方便一些,价格会比国内贵一些。
而到了丹麦之后,你会发现骑自行车的年轻人数量非常多,如果大家住的地方距离学校的路程并不远的话,也可以买一辆车,这样出行还会更加方便。
想让孩子去留学加拿大高中,哪一所学校管理比较严,在教学方面有优势呢?
了解下邦德多伦多国际学院哈,首先澄清个问题
这是完全不同、各自独立、没有关系的两个在多伦多的学校。
邦德是安省多伦多的一所1978年建校的私立学校,招收幼儿园至12年级的学生,小学基本上都是本地家庭的孩子,9至12年级国际学生逐渐增多。邦德的中文名字叫“邦德多伦多国际学院”,英文名字叫“Bond International College”,简称是“BIC”。
“多伦多国际学院”的英文校名是“Toronto International College”,简称是“TIC”。
看上去邦德的中英文名字都和“多伦多国际学院”没什么关系,但在网上能看到“邦德学院”的介绍内容出现在了“多伦多国际学院”的名下,这确实是有历史原因的:BIC建校在1978年,早年间,多伦多没有几所可以接收国际学生就读的中学,为了方便国内的学生和家长记忆,邦德当时的英文叫“Bond International College”(因为它的第一个校址在Bond Street),中文就直接叫“多伦多国际学院”了。这个中文名字用了好多年,却并没有正式注册过,后来,另外一个新学校的英文校名叫做“Toronto International College”,自然地用了相应的中文,邦德自那以后开始用现在的中文校名“邦德多伦多国际学院”。
因为这个“小误区”,不仅BIC的资料被搜索到的时候、偶尔用着别家的校名,也有别人家的信息和事件被认为是邦德的……总之请以学校官网介绍为准。
邦德多伦多国际学院成立于1978年,是最早接收国际留学生的加拿大中学之一,具有丰富的国际教育经验。
40多年来,邦德多伦多国际学院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关怀”的办校理念,不断丰富完善我们的课程设置和对学生的各项支持与服务,给学生提供展示自我、提升自己能力的机会和平台。40年来,邦德教职员工以教书育人为己任,不辍耕耘,为加拿大高校输送了大量的优秀学生。成长、成功始于邦德!
至于邦德的位置:1500 Birchmount Road, Toronto, M1P 2G5 ,直接打开地图查吧。
邦德以课程与教师优质见长:下面是课程安排
OSSD课程:依据安大略省教育厅所颁教学大纲而设。修完该课程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并满足义工和安省语文统考的要求,可获得安大略省中学毕业文凭。 该文凭为加拿大和全球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所承认。
AP课程:邦德AP课程含由美国大学理事会认证的AP课程和课后AP考试辅导课程。 自2013年起,邦德为大学理事会授权的AP考试中心,每年开设18个科目的考试。大学先修课程(AP)让学生在高中阶段获得12年级大学预科课程学分的同时就能学习大学水平的课程。
ESL课程:该课程根据安大略省教育部学分课程规定而设,学习内容涉及英语听、说、读、写四个重要领域,注重语言技能与学习技能的提高。该课程根据安大略省教育部学分课程规定而设,学习内容涉及英语听、说、读、写四个重要领域,注重语言技能与学习技能的提高。就读于邦德的新生,如果母语非英语且先前的课程学习不是用英语完成的,都需参加邦德入学英语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进入不同级别的强化英语课程(ESL)的学习。
雅思培训课程:邦德课后雅思(IELTS)辅导课程专为邦德在校学生开设,常年开课,假期不间断,邦德学生可以随时插班,多轮循环,直至毕业离开邦德。?[2]?
暑假游学:暑假游学项目包括英语修学旅行夏令营、亲子加国游学团、加国名校参观团等,将英语语言学习、多元文化体验、名校观摩有机结合。
邦德的教学特色:
小班授课,平均师生比1:12
授课教师全部为邦德专职教师、拥有安省教师资格证书和/或硕士、博士学历
多年教授国际学生经验,了解国际学生需求,教学更具针对性
多元教学方式,激发学习热情,培养独立学习能力
组织学生参与各大学的学术活动和学科竞赛
精通中英双语的专属学业和升学指导老师,全程对学生进行学业和升学指导,制定合适个人的学习计划与课程安排
免费课后辅导,全方位学业支持
强项学科:ESL语言课程、理工科课程、领导力课程
希望对你有用
国际学校的校内生活怎么样?
一般的国际学校都是封闭式管理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配备高标准的教学环境和一流的设施、各学科实验室、健身房、音乐室、艺术室、舞蹈教室、室内体育馆、室外篮球场和足球场、独立餐厅,校区建设注重中美文化传承,绿色环保,为学生提供健康、安全、温馨的学习生活环境。
各宿舍均有独立卫生间,提供24小时热水、冷热中央空调,配有公共开水间、洗衣机和烘干机,设有活动&文化区域、自习室。
24小时配备高素质的宿管老师,除了照顾学生的生活起居,还会进行日常的宿舍管理规范学生,并与家长保持紧密沟通,确保学生在寄宿生活中遇到困难时可以第一时间得到帮助。
国际学校的学费都是非常昂贵的,其中学校的条件占比很大,一般的国际学校中的环境都是非常高端的,学生的住宿、学习条件都非常高端。
国际学校内不只是国内学生,还有很多的国外学生,在于人们相处的过程中都可能会锻炼到一些能力,学校内的生活不只是普通的学习,还有很多活动,国外游学等,因此与普通学校的生活有很大不同。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依法治校的思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郑州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郑州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郑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硕士和博士留学生。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说明,并附有相关证明。从报到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严格复审,合格者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即取得学籍。
第五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时间交费,每学期开课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各年级辅导员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向教务办公室报送学生未注册和暂缓注册学生的名单及原因。
第八条 学期安排 郑州大学学年分为春季和秋季两个学期。具体的学期安排以校历为准。
第九条 学习年限 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限一般为3?5年,硕士生在校学习期限为2?4年,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为 4?6 年 ,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的学习期限不限 。
留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期限须另行缴费。
三、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开设课程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留学生毕业要求与中国学生相同,免修课程按中国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必修课是学生必须完成且不能自主选择的课程。
限选课是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限制学生选修的课程。
任选课是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自由选择的课程。
第十一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每1 6学时课堂讲授为1学分。
(一)实验课、见习课等实践性强的课程,以每32学时计1学分。
(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原则上1周计1学分,为必修学分。
(三)入学教育以及属于补习性质的课程,均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 标准学分制
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学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所有课程均应考试或考核,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本科生60分为及格,研究生的必修和限选课程75分为及格。及格以上的成绩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课的成绩一般按合格、不合格来评定,达到合格要求可获学分。学生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都与期末成绩有关,期末考试只是考试成绩的一部分。考试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最后2周安排期末考试。某些课程的考试经学院教务办公室主管批准,可提前进行。
第十五条 课程的成绩可参考如下办法计算,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占20%-30%;平时欠交课程作业、不参加实验累计1/3或缺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1/3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应提交相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参加缓考,未经批准,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本课程按重修处理。
第十七条 补考 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必须补考,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及格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其成绩按60分记载。
第十八条 缓考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报教学办公室后,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免修、补修和重修
(一)免修 留级或者转专业的学生,学籍异动前已经取得的课程的学分,经教务办公室审核,可以申请免修。
(二)补修 转专业学生,根据本专业的教学的计划要求需要补修的,需提出申请。
(三)重修 下列学生必须重修
1.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补考者。
2.考试作弊者。
需要重修的课程,应交纳一定费用。学生需免修、补修或重修的,应在学期开学1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考试纪律
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考试纪律的详细规定,可以参阅《郑州大学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成绩单
留学生毕业、结业时由学院统一出具中英文成绩单。在校期间如需要成绩单者,请提前按照规定到教务办公室登记申请,成绩单办理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作退学处理者。
(二)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留学生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及格的可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如原校学分值与我校不同,则按我校规定的学分值换算方法重新计算学分。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由郑州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因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
接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暂停发放。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休学须由郑州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各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条 休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各相关部门备案,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省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七、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完并获得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留级:
(一) 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19学分,或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8学分;
(二)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2次,最后一学年不再留级。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
八、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本科修读时间超过原学制2年者;
(三)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四)经我校附属医院或省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经批准保留学籍1年,逾期2周未办复学者;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奖学金生退学由郑州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须经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各相关部门备案。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二)经省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发给退学证明,符合规定的学生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四)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九、毕业、肄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或学习经历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换发毕业证书条件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或重修,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离校手续
留学生学习结束,请于离校前一星期凭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手续单》,办理如下手续:
(1)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生证、校园卡注销手续;
(2)到学校图书馆办理借书证销号退证手续;
(3)到收费办公室办理有关费用结算手续;
(4)如住在校内,须按宿舍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5)到教学办公室领取成绩单、学业证书等;
(6)留学生须于毕业、结业之日起15日内离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如考勤、奖励与处分等),可参照郑州大学相关规定和留学生相关的补充规定执行。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的内容简介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
第二条 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的方针。
第三条 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类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进行,但可以结合留学生的情况和要求,作必要的调整。
第四条 对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
第二章 接受工作
第五条 接受留学生的类别分为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留学生限于选学我国对外开放的专业。绝密专业一般不接受留学生。机密专业接受留学生,应当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凡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各院校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接受院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留学生的文化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须符合我国接受留学生的规定。留学生来华后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报考理、工、农、医、管理等学科的本科和报考研究生的,均需按规定参加入学考试(另有协议者除外)。报考本科成绩不合格而又接近录取标准的,可入预科学习一年,结业考试合格后升入本科学习,否则入专科或中专学习,或作退学处理。对报考研究生成绩不合格的,可作进修生安排。进修生的专业一般应当与本人原专业一致。
第八条 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或官员)护照的,入学前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馆出具照会,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有关特权,并向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九条 做好教学工作是培养留学生的中心环节。要根据我国的教育制度和教学计划,结合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好教学。要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对留学生的学习,既要严格要求,也要照顾他们的特点和困难,必要时可增减课程和内容,也可单独开班,力求使他们学到真实本领。
第十条 不能用汉语进行专业学习的留学生,来华后需学习一年基础汉语,经考试汉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学习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哲学和中医的本科生,需学习两年基础汉语。基础汉语和预科学习时间不包括在专业学习年限之内。
政治理论课是学习哲学、政治、经济和科学社会主义基础专业留学生的必修课;对于学习其他专业的留学生,作为选修课。中国概况课或专题讲座,留学生自愿参加。
公共体育课为选修课。
第十一条 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的,按有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发给进修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可以授予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相应的学位。为了便于本科毕业生回国后就业,根据派遣国的需要,可在获得工科、医科和农科学士学位的证书上注明,持证者已具备从事工程师、医师或农艺师工作的资格。
第十二条 关于留学生使用教材、图书、档案、资料:
(一)凡提供给本专业中国学生的教科书、讲义、参考资料等,原则上应向留学生提供。留学生可向图书馆按规定借阅图书、报刊、文献、资料。允许留学生订阅国内公开发行的书刊、报纸、所在学校的学报和《参考消息》。如专业学习需要,又不涉及国家机密,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向留学生提供国内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
(二)对影印的外国书刊、资料,除在影印发行时注明不准外国人看的机密书刊、资料外,留学生都可以在馆内借阅,但不得复制。
(三)留学生因专业学习需要利用我国历史档案资料,应按国家档案局规定的程序申请。
(四)凡学校发给留学生的教科书、讲义、资料,留学生自己的学习笔记、专业学习的录音、录相和照片,允许携带或邮寄出境;其中国内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由学校审查同意后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允许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四章 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一起,或者单独进行专业学习。
文科留学生进行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是教学的组成部分,可根据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同意的研究题目和调查提纲,安排他们到有关地区和单位搜集资料和数据。
第十四条 留学生的实习或调查计划,由学校审定。到开放地区和非保密单位的,可由学校自行联系。到保密单位的,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所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同意,同时抄告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所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去丁类地区的,除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有关大军区的同意。去乙、丙、丁类地区的,行前需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一些厂矿、商店、工地、医院、农场和乡村,作为留学生进行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的固定场所。接待单位要在当地外事办公室领导下,制订规章制度,选派人员指导实习。对留学生的生活,可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商业部门申请所需副食品及其他生活用品,必要时也可适当照顾,但不作特殊安排。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对留学生要进行入学教育,介绍我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教育制度,适应我国的生活习惯。结合留学生的思想情况,要经常进行勤奋学习、遵守法纪、团结友好的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政治、历史、文化、经济和风俗习惯,并根据不同对象,介绍我国的政治主张。
思想政治工作要有针对性,通过耐心细致、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提倡中国师生同留学生交朋友。
第十七条 留学生可以参加我国公开的政治活动和所在学校中国学生会的有关活动。我国为国内、国际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事件举行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学校应加强领导,做好组织管理。
不吸收留学生参加我国内部的政治性活动。
第十八条 留学生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经学校审查同意,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国庆日、独立日、革命节的本国或多国性的活动,如放映**、举办展览、张贴宣传品等,但不得有反华、*秽或攻击第三国等内容。学校发现有不宜放映、展出的内容,应该要求其剪掉、撤换或停止其活动。
第十九条 对留学生的重要传统节日或宗教节日(如宰牲节、圣诞节、复活节等),学校不放假,如学生请假,可准假一至三天;由外地回驻华使馆过节者,准假不超过七天。校内不提供进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如留学生要求到寺庙或教堂举行宗教仪式,可自行联系前往。
第二十条 留学生在校内成立以学习和友好为目的的本国或多国的学生组织,应由组织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组织、举行集会或游行,均应由组织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到学校同本国留学生会面,应按照会客制度进行。如要求学校提供场所,可同意。如要求学校安排会见其他国家的留学生或举办有其他国家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应视不同对象和条件,或婉拒或允许其自行联系。
留学生或外国驻华使(领)馆邀请我师生前往使(领)馆观看**或参加其他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政治理论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划清政治问题、学术问题和生活方式之间的界限。在政治问题上,要划清模糊认识、不同政治观点同污蔑和挑衅性言论之间的界限。对有模糊认识的,应耐心进行解释;对有不同政治观点的,应正面说明我们的观点,求同存异;对污蔑和挑衅性的言论,应严正表明我们的立场,但不与纠缠。在学术问题上,允许学生自由讨论和发表自己的见解,不要强求一致。对生活方式问题,只要不触犯校规和我国法律,不要干预。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认真按照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留学生进行管理。对遵守学校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可予以表扬,发给奖状和奖品,也可召开表彰大会,在全校公布。
留学生在校内外做了好事,学校要及时予以口头或书面表扬,并视情况发给适当奖品。学校应将受表彰留学生的情况书面通知其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犯错误留学生的校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给予留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其他校纪处分由学校决定。
留学生在有可能受到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时,学校要提前书面向当事人重申规定,说明后果,并抄送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以争取他们的合作。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处分。对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勒令退学的审批权限,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者宣布外,学校应书面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留学生的成绩考核、升级与留(降)级、休学与退学的管理,原则上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预科学习的不留级。凡实行学分制的院校按各校规定办理。若有关驻华使(领)馆索取留学生的成绩单和学习评语,可由学校直接提供。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因病短期内不能恢复健康或因考勤考绩需作休学或退学处理时,由学校领导批准,书面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留学生要求休学、退学,需由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学校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要求复学、转学、改变专业、改换学生类别和延长学习期限的,由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学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生活管理和社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必须认真做好留学生的生活管理和社会管理,保证他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条件,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和安全。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教育他们自觉遵守。对他们的合理要求,要尽可能满足;对不合理的或无条件满足的要求,要及时解释。
第二十八条 对留学生的物质生活要适当照顾,但不同于对外宾和专家的招待。要关心他们的健康,努力办好伙食,注意饮食和环境卫生。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照顾其饮食特点。留学生食堂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注意改善管理。为留学生工作需要购置的汽车和用房,应保证留学生居住和工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积极为留学生组织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各地文化、体育部门对此应提供方便。学校要做好留学生的日常医疗保健,卫生部门应指定医院负责他们的医疗和住院护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在假期中,可组织留学生旅行、参观,了解我国文化和经济建设成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安排。其费用标准和负担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利用周末外出旅行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留学生临时回国、到第三国或港澳地区旅行,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领)馆提前十天函告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留学生户口和宿舍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对本校留学生的户口及变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留学生毕业、结业、休学、退学等,学校要及时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和户口注销手续。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会客留宿制度,依照规定办理会客留宿的登记和申报手续。在校内临时留宿外国人(不接待持外交、公务护照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三十二条 应当对留学生和经常接触留学生的我国公民,进行正确对待不同国家间男女社交、恋爱和婚姻问题的教育。对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正当交往、正当恋爱,不要干预。除中专生、专科生和本科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外,其他学生要求与中国人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的,可允许他们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学校不提供夫妇用房。
第三十三条 要对广大群众和服务人员进行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防止或克服大国主义和种族主义情绪。对留学生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不卑不亢。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做好社会管理。当留学生违犯纪律、规章制度或有轻微违法行为时,由当事单位批评教育或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如当事单位制止无效,有可能扩大事态时,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出面协助处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的行为对我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他人利益构成危害时,公安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约束他们的行动。对留学生违法需作拘留、限令出境、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部)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并及时通报外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留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由公安、司法机关负责处理。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其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拟定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政策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有关国家的要求,商谈和签订交换留学生协议;
(三)拟订接受留学生计划和规划;
(四)负责留学生工作的对外谈判和留学生的接受及院校分配;
(五)检查、总结留学生工作,交流工作经验;
(六)处理各有关单位关于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等重要问题;
(七)按照国家接受计划,负责留学生专项经费的拔付与管理,并向财政部统一编报年度决算。
第三十六条 外交部协同国家教育委员会解决留学生工作中涉及方针政策的问题和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交涉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文化部根据接受来华留学生计划,同有关国家签订文化协议,并指导开展留学生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驻外使(领)馆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就留学生事宜对外谈判;对来华留学生组织考核,审查学生申请材料,推荐录取名单,向派遣方和来华学生介绍我国的有关情况和规定;办理留学生的来华签证;调查了解派遣留学生国家的教育情况及回国留学生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内反映。驻外使(领)馆有关接受留学生的建议和接受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国家教育委员会请示。
第三十九条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留学生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和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及违法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所属院校的留学生教学工作和实习安排,提供接受留学生所需设施和有关经费。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留学生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牵头、协调,负责外事政策的执行和宣传教育。由教育部门归口,负责日常管理、教学、实习和旅行参观等项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工作。
地方公安、商业、卫生、体育、铁路、交通、邮电、海关等有关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院校,应切实加强对留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列入议事日程。正、副校(院)长中应有一人分工负责留学生的工作。学校可设留学生办事机构,负责有关留学生的接受、思想政治工作、日常管理以及与有关使(领)馆的联系。教务、系、后勤和保卫部门,要分别抓好留学生的教学、生活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学生会要协助学校开展留学生的业余文化活动,促进友好交往。
第四十三条 要挑选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好并热心留学生工作的教师和干部担任留学生的教学和管理教育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师和干部队伍。留学生管理干部是外事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享受有关待遇,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好了,关于“留学学校日常管理”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留学学校日常管理”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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