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材料公证明打印_留学材料公证明打印有效吗
- 留学材料
- 2024-10-20 18:09:08
下面,我将用我自己的方式来解释留学材料公证明打印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开始讨论一下留学材料公证明打印的话题。
文章目录列表:
1.留学申请成绩单需要认证怎么办2.关于出国留学材料公证问题
3.出国留学的出生证明公证怎么开?
4.出国留学的出生公证如何办理?
留学申请成绩单需要认证怎么办
成绩单可以在网上直接打印。
在教育部2018年举行的首届教育新年系列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开通了面向各国的网上认证服务。认证申请人无需到认证点核对原件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可直接提交网上申请材料,随时查询办理进度。留学生无需等待纸质证书邮寄,即可享受不出国的学位认证服务。认证结果出来后,申请人可以直接在网上打印认证。
扩展资料: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了申请材料中学历证书翻译的要求,由留学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或专业人员代为翻译,节省了申请人的翻译费用。
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除了实现认证全过程的网上管理外,还开展了开放认证渠道、缩短认证周期的工作;进一步精简认证申请材料,降低境外(境)学历认证费用;开辟引进急需高层次留学生的绿色通道;修订认证标准,明确认证内容。
互联网+政府服务,就是优化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留学生回国就业创业提供良好服务。
此外,在实现网上服务全过程后,申请人无需支付验证点的服务费,认证费用比原来大大降低。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留学认证“足不出户”就可办理
关于出国留学材料公证问题
学生在办理留学过程中,难免会需要提交有关的公证材料,由于前往留学的国家不同,学校或科研机构不同,所要求提供的公证书种类、译文、认证手续及副本数量也有所不同。具体要求需要向申请的有关国家或学校、科研机构了解核实,再向我国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出国留学,最常需要的公证有以下几种:
一、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们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们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4、由于美国和泰国均要求在出生公证书上加贴照片,因此,凡办理在上述两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均应提交与办证件数相应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
上述公证事项由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需公证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及相应的复印件若干。
3、若需由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学习经历直接作出证明,当事人还应提供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习经历证明信函(信函的具体内容详见我处印制的《证明信参考样本》)及与办证件数相应的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是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未受刑事处分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材料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户籍所在地地址以及×年×月×日被×法院以×罪判处×××、×××(主刑与附加刑),同时还应提供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3、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
4、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1、结婚公证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
⑴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⑵1950年婚姻法发颁布前建立的婚姻。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⑵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结婚时间、地点、方式;
⑶结婚证遗失的由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可以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⑷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未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a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记结婚。已离境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c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a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
c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内容包括: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或XXX于X年X月X日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已经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d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六、工作经历公证
工作经历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复印件;
2、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组织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工作经历的信函;
3、当事人需证明其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4、当事人如需证明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
5、当事人如需对其兼职的工作经历进行证明,应提供兼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6、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当事人申请工作经历公证,可由其工作单位代为申请,如本人申请,除提供以上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暂住证;
7、应提供与办证数量相应的(比办证数量多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8、代办公证的代办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出国留学的出生证明公证怎么开?
如果有出生时医院开出的证明或者独生子女证,可以直接前往公证处开具证明。
如果没有或者丢失,需携带户口本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证明。办理完成后,携带派出所办理的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
可以按照留学要求,同时出具并公正英文翻译件。
需要注意,出生证明上的日期最好与护照上的出生日期一致。如果不一致,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之后前往出入境管理中心重新办理护照。
出国留学的出生公证如何办理?
出国留学的出生公证办理方法:
1、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即填写“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后,做出材料与陈述均真实的承诺。如发现材料虚假,公证机关有权没收虚假材料,已收公证费不予退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3、公证员审查材料,予以受理,按《公证程序规则》要求为当事人打印文书和笔录,并出具受理回执。
4、当事人缴纳公证费。
5、公证员后期制作公证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凭受理回执和公证费收据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与申请的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
3、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出生地为本市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已离境的,需提交护照等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提交有代理权证明:委托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委托非亲属的,提交委托书。
4、《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由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或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
5、公证书发往美、法、奥地利等国家使用的,需提供2存免冠近照(比公证书多一张)。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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