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高中生留学招生政策(上城高中生留学招生政策最新)
- 高中留学
- 2024-11-05 03: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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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1.教高中〔2012〕8号《关于在杭留学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有关事项的通知》2.杭州户口落户有什么条件?
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4.留学生落户杭州新政策
5.杭州房子新政策2021
6.杭州市上城区2019年公办小学一年级报名时间及招生办法
教高中〔2012〕8号《关于在杭留学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年杭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公告
数据来源:系统管理员 数据更新:2012年5月22日
2012年市区幼儿园将于6月2日至3日(上午9:00—下午4:00)进行,现就相关招生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对象
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杭州市户籍幼儿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二、招生原则及办法
以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实际居住地)所在区为单位,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具体招生办法如下:
1.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考虑小区内住户一致的业主子女入园;
2.部门办幼儿园在解决本系统职工子女入园的基础上,可就近向社会公开招生;
3.户籍所在地无配套幼儿园的,家长到相对就近幼儿园报名,未被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社发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4.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条件按照《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315号)执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实际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报名,未被录取的,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5.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以及驻杭部队干部子女、军烈属子女、残疾人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入园应优先给予照顾;
6.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随带子女、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按杭教高中〔2012〕8号《关于在杭留学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工作地为杭州市区的归国和引进浙商子女按杭教初〔2012〕10号《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执行。
7.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凭拆迁过渡协议,向过渡地附近幼儿园报名,过渡期间由过渡地所在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8.集体户口家庭儿童,向实际居住地附近幼儿园报名,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三、招生程序
1.各幼儿园在对服务范围内下半年新生入园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后,根据本园实际情况拟订招生计划并报区教育局(社发局),由区教育局(社发局)审核后确定各园招生计划。
2.各幼儿园根据区教育局(社发局)下发的招生计划,于招生前一周在幼儿园门口及相关社区张贴经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通告。
3.杭州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须随带户口本、房产证和预防接种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时,须随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315号)规定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幼儿园新生录取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结束,个别需作调整的,8月底前完成。原则上民办、部门办幼儿园已录取的幼儿,其它幼儿园不得重复录取。各幼儿园应在统一招生后两周时间内向报名家长告知录取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未被录取家长的解释工作,并帮助联系、推荐周边幼儿园。
5.各幼儿园在接受报名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家长接待工作,耐心宣传招生政策,努力为家长报名提供便利条件,做到无违规招生行为、无家长投诉事件、无家长群体漏夜排队现象;幼儿园报名时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面试。
6.各幼儿园招生时不得收取报名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物品;不得提前收缴录取新生的各项费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一经录取,享受市区户籍儿童同等收费标准。
各城区教育局招生咨询电话:
上城区:87802200
下城区:28908820
江干区:86974951
拱墅区:88259972
西湖区:87965053
滨江区:87119760
经济技术开发区:89898595
风景名胜区:87179568
杭州户口落户有什么条件?
1、应届毕业生落户,其条件为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单位签合同、缴纳杭州当地社保),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2、人才引进落户,其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1)全日制本科(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
(2)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
(3)全日制专科紧缺专业学历(3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
(4)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无社保和居住证要求)
(5)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1个月社保到账记录,无居住一年要求。
3、购房落户,其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1)2006年3月20日之后在杭州滨江(80万)、下沙(60万)、钱江新城(100万)购房,2008年10月14日之后在拱墅区(80万)、江干区(80万)、下城区(80万),西湖区(80万),上城区(100万)付清相应房款的。
(2)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4)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5)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实际入住);
(6)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7)所购房产3年内不得交易。
4、海外留学生回国落户方案,其条件为国外留学(包含香港、澳门)本科及以上学历,经过教育部认证并且在杭州落实工作单位后可以在杭州落户。
扩展资料: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
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购房入户政策是指凡一次性或分期在指定区域区购买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成套商品房,购房人或其家人迁入购房地,允许其办理入户手续。
施行购房入户政策的城市政府,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开发建设,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也有部分专家对该政策是否能广泛推行持谨慎的态度。
2017年7月28日,无锡市公安局发布了修订后的《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取消了有关投资、购房落户政策,增设了租赁住宅落户政策,将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范围扩大至租赁住宅,新政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不管购房落户政策与否,近年来社会财富以及人才等社会资源,都快速向城市流动。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这让农村变得更加贫困和贫乏。
而购房落户政策,无疑给了农村中那些佼佼者成为城市居民的机会,他们可以抓住这一机遇,从此彻底告别农村,成为城市居民。这只能让农村的资本和人才变得越来越少,因此,购房落户只能加剧城乡差别。
正确的对待这种状况:
一是应该取消户口政策带来的身份歧视;
二是国家的资金,应该向农村倾斜,大力扶持农村的交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教育、卫生等各项基础设施,让农村拥有和城市一样的基础设施;
三是国家应该鼓励和激励人才到农村这一广阔天地创业,为到农村创业的人才提供资金上的扶持以及待遇上优惠。这样,才能吸引人才到农村创业,吸引资金到农村发展,农村才能发生和城市一样的变化。
参考资料: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社保局共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文秘、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牵头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牵头办理其他部门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事宜;承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动态的收集、综合和研究工作。
(四)规划财务与计划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下达全市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制定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分析预警工作,拟订应对措施;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和保值增值等进行监督;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制度;承担局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承担局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局系统部门财务预决算汇总审核、部门预算调整等工作;牵头拟订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各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公务员管理处。
承担全市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制度;承担行政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方案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任免、非领导职数设置、竞争上岗、交流、回避、纪律、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本级机关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奖励人选;依法对公务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等工作;承办公务员奖励审核推荐和表彰事宜;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事项;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工作,审核报批政府直属(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培训教育处。
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定;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市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制定转业军官上岗前的培训计划;承担对市、区(县、市)公务员培训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市、区(县、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七)就业创业指导处。
完善全市就业创业长效机制和相关政策,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依法对促进就业创业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承担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来务工人员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受委托承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许可”的审核;牵头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承担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才工作宏观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发布重大人才开发目录;组织实施全市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项目;参与对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人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培育发展政策;承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牵头制定人才引进政策;承担人才引进调配工作;承担人才居住证的审核认定工作;承办市本级和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进杭人员的调配工作;组织开展区域人才资源的开发交流与合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口支援地区干部选派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挂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措施和办法,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转干部接收安置以及有关经费的划拨与管理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随调(迁)配偶的安置协调和子女落户等工作;拟订全市军转干部教育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及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调整、培训、就业指导、参加医疗保险等管理服务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职业鉴定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工作;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承担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实施办法,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综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拟订技工院校招生政策和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承担全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审核工作;承担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贯彻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政策、规定;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全市高级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才的培养、选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选拔、管理等工作;承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回国来杭定居专家、留学回国人员的综合管理协调及经费资助工作;组织留学回国人员申报国家、省人才引进计划和创业项目资助;参与海外引才平台建设管理和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市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工作。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承担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承担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审核、备案以及指导笔试面试、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岗位聘任的认定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构建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拟订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制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标准制定等工作;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承担特殊用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承担统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休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和政策;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承担市直单位工资统发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的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指导杭州退休干部大学开展工作。承担市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养老保险(障)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拟订全市养老保险(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等,推进城乡统筹;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对国家、省、市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的拟订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企业年金的政策和规则;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医疗生育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对国家、省、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拟订医疗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拟订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承担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以及全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按工伤认定管辖规定,承担规定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并对区、县(市)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指导;指导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以及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拟订全市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处(挂基层工作处牌子)。
承担拟订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政策工作;承担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杭州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的有关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工作,推进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建设,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杭州市退休职工大学开展工作。承担市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信访处。
承担群众来访的日常接待工作;受理、交办、督办信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承担承办、转办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领导批转的有关信访及信息反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本系统各处(室)、单位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牵头有关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现场协调、应急管理、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承担全市人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参与人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二十一)行政审批服务处。
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办理程序、业务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事项、办事项目的统一受理和反馈工作;办理行政服务即办事项;综合协调局有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规范开展行政审批的相关延续工作;指导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局行政服务窗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留学生落户杭州新政策
留学生落户杭州政策
1、人才引进落户 (1)基本条件: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研究生、博士、博士后,年龄45周岁以下,不包含在职研究生、MBA) 2全日制专科紧缺专业(35周岁以下)、 3具有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职称及以上(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年龄45周岁以下,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 4拥有发明专利(发明人、专利权人必须均为本人,年龄45周岁以下) 符合以上条件其一并且在杭落实工作单位(研究生及以上可以先落户后就业)、正常缴纳社保可凭学历或技术职称证书到公安局户籍科申请办理正式户籍进杭手续,由公安局户籍科负责把关审批! 2、购房入户 购房入户政策实施区域范围:杭州十区。 购房入户时间:杭州经济开发区(下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办理以2006年4月12日起购房为准;江干、西湖、上城、下城、拱墅的购房入户办理以2008年10月14日起购房为准,萧山、余杭区办理以2018年1月1日购房为准。 购房金额要求:上城区、钱江新城购房单套总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济开发区(下沙)购房单套总价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江干、西湖、上城、下城、拱墅购房单套总价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萧山、余杭购房单套建筑面积80平方以上,同时需付清房款;萧山余杭购房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扔按照原政策执行,即单套购房面积在80平方以上无需付清房款即可落户杭州。 留学生回国后所享受的落户政策因地而异,从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新近发布的《办理户口迁入、户口续签、户口迁出》文件中获悉: 凡获得《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均可申请办理广州户口迁入。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市对入户广州的留学生年龄有着严格的要求,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留学生申请入户广州的年龄分别在35周岁或以下、40周岁或以下、45周岁或以下。杭州房子新政策2021
目前,杭州落户政策主要有以11种:
学历落户、职称落户、技能落户、积分落户、投靠落户、入学落户、购房落户等十一种落户方式,适用人群各有不同。
一、学历落户
条件
应届毕业生(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与单位签定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缴纳杭州当地社保)。
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年龄为35周岁以下,在杭社保缴纳状态为“已缴存”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为45周岁以下,在杭社保缴纳状态为“已缴存”
全日制研究生、硕士:50周岁以下、博士55周岁以下,不用缴纳社保
留学回国人员(指赴国外攻读学历学位,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人员)原籍为中国,经教育部认定且回国后在杭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年龄同国内学历要求。
注意:这里的学历都必须是全日制统招生,不包括MBA、在职研究生等学历,其中硕士以上学历的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材料
满足上述学历要求的朋友,全年任意工作日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落户申请。
说明
1、落户必须有具体的地址。
2、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租赁证和单位大产权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公租房,不包括租赁的回迁房。
二、夫妻投靠落户
条件
1、夫妻婚龄满2年(含2年);
2、在杭州的一方有杭州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
3、另一方持有在杭州申领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满足以上条件,可自愿申请投靠在杭配偶户口处。
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
3、结婚证;
4、在杭一方的杭州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5、另一方的浙江省居住证;
6、出生医学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8、拟迁入地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9、拟迁入户居民户口簿;
10、房屋权属证明。
说明
1、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租赁证和单位大产权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公租房,不包括租赁的回迁房。
2、浙江省居住证需提前登记居住信息,居住满半年后才可办理。
三、老年投靠落户
条件
一、80周岁及以上: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不受“身边无子女”及《浙江省居住证》条件限制,可以自愿选择投靠在杭城镇有合法固定居住所的子女。
二、80周岁以下: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外地身边无子女,子女全部或大多数在杭州市区;本人或子女在杭州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2、杭州地区有子女,外地也有子女的,按“就小城市、就多数子女”原则投靠;
3、夫妻双方原籍在杭州市区,因工作调动在其他地区离退休,有子女在杭州市区的,满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回杭投靠;
4、外地老年夫妻投靠在杭子女,应由夫妻双方同时申请迁入,不能因此造成新的夫妻分居(丧偶、离婚的除外)。
材料
1、申请人及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3、父母双方结婚证;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子女分布情况及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5、退休证明;
6、原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曾经在杭证明;
7、拟迁入地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8、拟迁入户居民户口簿;
9、房屋权属证明;
10、本人在杭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11、社区盖章的申请人书面申请。
说明
1、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租赁证和单位大产权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公租房,不包括租赁的回迁房。
2、浙江省居住证需提前登记居住信息,居住满半年后才可办理。
四、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
条件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除外);
2、父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
符合以上条件可按自愿原则投靠在杭父母。
材料
1、申请人及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3、结婚证;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5、拟迁入地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6、房屋权属证明;
7、本人在杭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8、社区盖章的申请人书面申请。
说明
1、落户必须有具体的地址。
2、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租赁证和单位大产权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公租房,不包括租赁的回迁房。
五、
部队随军家属投靠落户
条件
部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家属农转非:
1、军龄满15年;
2、副营职或技术十一级以上;
3、年龄35周岁以上;
4、现役五、六级士官。
材料
1、申请人及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迁移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3、结婚证;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5、拟迁入地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6、房屋权属证明;
7、本人在杭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8、申请人书面申请;
9、军、士官职级证明(任命书)或军龄证明;
10、军、士官所在部队申请随军呈批表(必须有师政治部主任签名)。
说明
1、落户必须有具体的地址。
2、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租赁证和单位大产权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公租房,不包括租赁的回迁房。
六、职称落户
条件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45周岁以下,在杭缴纳1年社保(不含补缴)
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不含50周岁以下 ,在杭缴纳1个月社保。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55周岁以下,在杭社保状态为“已缴”,即可办理落户。
随迁条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资格者,可随迁配偶;夫妻双方或一方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配偶的不可挂靠集体户。
材料
满足上述要求的朋友,全年任意工作日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落户申请。
说明
1、落户必须有具体的地址。
2、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租赁证和单位大产权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公租房,不包括租赁的回迁房。
七、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
条件
通过杭州高层次人才系统评定为A、B、C、D、E五类人才,可以通过“高层次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杭州。
注意:2020年7月2日,杭州发布《通知》:明确在本市以高层次人才家庭优先购房方式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自房屋网签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材料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分为5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用A、B、C、D、E来指代)。
说明
1、落户必须有具体的地址。
2、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租赁证和单位大产权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公租房,不包括租赁的回迁房。
八、技能落户
条件
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45周岁以下,有固定住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社保缴满3年以上)
拥有杭州高级证书,35周岁以下,固定住所(在杭有居住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社保缴满3年以上)
杭州高级技工学校应届生,取得了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杭落实工作单位。
材料
拥有《居住证》,并稳定在一个缴纳3年以上社保,考取一张高级技能证书,也可以直接申请落户。
说明
1、落户必须有具体的地址。
2、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租赁证和单位大产权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公租房,不包括租赁的回迁房。
九、入学落户
条件
在杭州读大学的朋友,可以在大一入学的时候申请将户籍调到学校集体户。入学落户仅限于大学新生入学。
大二及以后,再要落户到杭州,就只能等毕业之后走杭州学历类“人才引进”渠道。
材料
学校统一安排
说明
1、落户到学校集体户口
十、购房落户
条件
在2008年10月14日至2016年9月28日之间购买(含网签)杭州区域房屋的业主,可以直接申请落户。
从2016年9月29日起购买的房屋已经不能购房落户了。购房落户的房源三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2006.3.20-2016.9.28时间段,在滨江、下沙、钱江新城三地购得房屋价值为80万、60万以及100万的客户,且付清房款后即可直接落户;
2008.10.14-2016.9.28.时间段,在拱墅、江干、下城、西湖四地购得房屋价值为80万,上城区购得房屋为100万,且付清房款后可直接落户;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萧山余杭购得80方以上房屋,无需付清房款即可落户。
材料
拥有《房屋所有权证》
说明
1、落户必须有具体的地址。
2、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租赁证和单位大产权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公租房,不包括租赁的回迁房。
十一、投资纳税落户
条件
内资投资落户:杭州市外地来杭投资的国内企业每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可办理1名企业专职管理人员进杭,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个单位原则上最多办理10人。
外商投资落户:1998年起在杭州市区新批或在该年度起增资10万美元以上并在本市或区缴纳税收满1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每投资10万美元外资可办理1名企业管理人员进杭落户。1个单位原则上最多办理10人。
纳税落户:外地来杭州市区的个私企业经营者,从2000年开始凡连续两年内缴纳地税满1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代表本人可办理落户手续;连续两年每年缴纳地税满15万元的,法人代表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手续。
杭州市上城区2019年公办小学一年级报名时间及招生办法
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一)杭州市区公办小学招生对象为:
1.杭州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2.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3.其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需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包括:
(1)在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
(2)工作地为杭州市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市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杭州市区的学生;
(4)驻市区部队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区的适龄儿童;
(5)在本市居住的外籍、港澳台籍适龄儿童。
(二)公办小学(含一贯制学校)招生对象当年8月31日(含)前年龄应满6周岁。
二、报名时间
6月25日至26日
三、报名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常住户籍学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适龄儿童由居住地(以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为依据,下同)所在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户籍情况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簿为依据;居住情况以与户籍一致的住房产权单位(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
2.“就近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具有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相对就近)入学。当学区范围内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列先后顺序录取。
四、报名办法
公办小学实行“一站式”招生报名机制。适龄儿童根据情况分别向学区学校报名,学校应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学龄儿童报名。其中:
1.市区常住户籍学龄儿童向户籍所在学区学校报名。
市区户籍的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依拆迁过渡协议向过渡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过渡期间由过渡地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市区集体户籍家庭儿童,向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市区户籍公租房居民家庭儿童向公租房所在学区学校报名。
2.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向居住地所在学区小学报名。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入学预登记及查询系统”进行预登记,并在报名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凭预登记码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由学校接受报名。
3.其他
(1)适龄特殊儿童入学。盲童向户籍或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下同)所在区教育局(教育科)或残联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聋人儿童向杭州聋人学校报名就读,智障儿童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区培智学校报名就读。
(2)在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市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向户籍所在地(无户籍则为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区教育局报名。
(3)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向户籍所在地(无户籍则为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学区学校报名。
(4)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在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向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报名。
(5)在本市居住的外籍、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可向居住地学区学校报名,也可去获得批准的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报名。收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录取办法
(一)学校招生按下列规则进行:
1.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经核定的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区教育局可以根据周边学校报名情况,统筹调剂周边学区学龄儿童到该校入学。
2.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学区。其中父母有市区房产的,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父母无市区房产的,学龄儿童和父母居住在市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家庭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
(2)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学区(父母有市区房产但房产不在该学校学区),且学龄儿童户籍自出生日起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
(3)学龄儿童有市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4)学龄儿童、少年无市区户籍,但符合在杭就读条件。
当同一顺序的学生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排序规则和方法录取。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地、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三者一致的,其子女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在同类学生中优先安排。
3.符合条件、未被学校录取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
(二)其他
1.在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市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与市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2.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本校教工子女和援藏援疆干部子女,由各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范围,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名单后统筹安排。
六、加强招生服务
(一)区教育局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政策,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推进阳光招生。
1.招生政策公告。区教育局在招生前将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办法以网络、社区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各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学区划分)、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需携带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
2.招生录取结果公告。各公办小学原则上在7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录取学生名单等招生结果。
3.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招生服务
1.各公办小学应加强招生服务,切实为适龄儿童入学提供服务和帮助。学校要采取多种渠道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宣传。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及时了解入学条件和报名程序。
2.市区学校招生使用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和学籍管理系统,各学校应及时将报名和录取学生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3.区教育局设立服务专窗(地点在杭州市中河中路62号,上城区教育惠民服务中心内),为在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军人子女就学提供服务和帮助。
七、学区分布
(一)常住人口教育服务区分布表
序号学校教育服务区
1胜利小学(钱塘校区)望江街道所辖的耀华社区、在水一方社区
2胜利小学(新城校区)紫阳街道所辖的海潮社区(秋涛路以东)
3胜利实验学校紫阳街道所辖的甬江社区
4天长小学湖滨街道所辖的东坡路社区、吴山路社区、岳王路社区
5金都天长小学紫阳街道所辖的北落马营社区、候潮门社区
6杭师附小(吴山)清波街道所辖的清波门社区、定安路社区(火药局弄以西)、清河坊社区(十三湾巷、东太平巷和小井巷以西)
7杭师附小(钱江)紫阳街道所辖的凤凰社区、春江社区、新工社区
8饮马井巷小学小营街道所辖的梅花碑社区、西牌楼社区、姚园寺巷社区
9天地实验小学望江街道所辖的近江东园社区、近江西园社区、徐家埠社区(新)、婺江社区、耀华社区、在水一方社区
10紫阳小学紫阳街道所辖的十五奎巷社区、太庙社区,南星街道所辖的馒头山社区
11娃哈哈小学湖滨街道所辖的涌金门社区,清波街道所辖的劳动路社区
12大学路小学小营街道所辖的大学路社区、葵巷社区、老浙大社区、长明寺巷社区
13穆兴小学小营街道所辖的紫金社区、小营巷社区、马市街社区、茅廊巷社区、金钱巷社区
14高银巷小学湖滨街道所辖的东平巷社区、青年路社区,清波街道所辖的柳翠井巷社区、定安路社区(火药局弄以东)、清河坊社区(十三湾巷、东太平巷和小井巷以东)
15抚宁巷小学紫阳街道所辖的彩霞岭社区、上羊市街社区
16市教科所附小南星街道所辖的玉皇山社区、白塔岭社区、水澄桥社区、海月桥社区(除金棕榈花苑外)
17上教院附小南星街道所辖的复兴街社区、紫花埠社区、美政桥社区、海月桥社区(仅含金棕榈花苑)
18清河实验学校(小学部)南星街道所辖的玉皇山社区、白塔岭社区、水澄桥社区、海月桥社区、复兴街社区、紫花埠社区、美政桥社区
19勇进实验学校(小学部)望江街道所辖的大通桥社区、始版桥社区,紫阳街道所辖的木场巷社区、海潮社区(秋涛路以西)
20清泰实验学校(小学部)望江街道所辖的莫邪塘社区、清泰门社区、兴隆社区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区划分
序号学校教育服务区
1大学路小学小营街道所辖的大学路社区、葵巷社区、老浙大社区、梅花碑社区、西牌楼社区、姚园寺巷社区
2穆兴小学小营街道所辖的茅廊巷社区、金钱巷社区、长明寺巷社区,湖滨街道所辖的东坡路社区、吴山路社区、岳王路社区,紫阳街道所辖的彩霞岭社区、上羊市街社区、小营街道所辖的紫金社区、小营巷社区、马市街社区
3高银巷小学清波街道所辖的柳翠井巷社区、定安路社区、清河坊社区、清波门社区、劳动路社区,湖滨街道所辖的涌金门社区、东平巷社区、青年路社区,紫阳街道所辖的十五奎巷社区、太庙社区
4市教科所附小南星街道所辖的玉皇山社区、白塔岭社区、水澄桥社区、海月桥社区(除金棕榈花苑外)、馒头山社区
5上教院附小南星街道所辖的复兴街社区、紫花埠社区、美政桥社区、海月桥社区(仅含金棕榈花苑)、紫阳街道所属的新工社区、凤凰社区、春江社区、甬江社区、北落马营社区、候潮门社区
6清河实验学校(小学部)南星街道所辖的玉皇山社区、白塔岭社区、水澄桥社区、海月桥社区、馒头山社区、复兴街社区、紫花埠社区、美政桥社区、紫阳街道所属的新工社区、凤凰社区、春江社区、甬江社区、北落马营社区、候潮门社区
7勇进实验学校(小学部)望江街道所辖的大通桥社区、耀华社区、在水一方社区、始版桥社区、紫阳街道所辖的木场巷社区、海潮社区
8清泰实验学校(小学部)望江街道所辖的莫邪塘社区、清泰门社区、兴隆社区、近江东园社区、近江西园社区、徐家埠社区(新)、婺江社区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上城高中生留学招生政策”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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